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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放开中医诊所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
发布日期:2018-04-10 16:00:25 来源: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强轩源 刘楠 责任编辑:年生义
近期,庆阳市卫计委下发《关于规范执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作的通知》,标志着国家实行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制度在我市全面落地铺开。将中医诊所的设置审批登记管理变为告知备案管理,对符合条件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取消许可制管理,实行备案制管理。
一、哪些中医诊所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诊所开展的诊疗服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如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诊疗活动的,不适用备案制管理。我市范围内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二、举办中医诊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三、中医诊所备案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为什么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当场发放《备案证》?
对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的重要举措。《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如何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监督管理职责。第一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这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工作,主动上门提供服务。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备案事项是否一致。第二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第三是规定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以促进中医诊所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四是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为诊所负责人提供统一的学习途径和交流平台,促进诊所负责人提升依法执业、感染防控和传染病防治的能力。
六、如何与原来的中医诊所管理相衔接?
由于现行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规定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有相当数量的中医诊所因群众需求而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而《办法》规定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为做好衔接,提出了分类管理自主选择的办法。第一是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的中医诊所,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仅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第二是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