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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阳光采购药品部分基本用药再次价格磋商和市场撮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5-23 17:51:55 来源:体改科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首轮磋商撮合情况及十个市州医疗机构联合体专家代表意见,决定对尚未磋商撮合成功的药品进行再次磋商撮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再次价格 磋商撮合 |
日 期 | 时 间 | 内 容 |
5月24日 (星期四) |
08:30-09:30 | 企业报价 | |
09:30-18:00 | 专家代表评审 |
二、有关要求
1、企业在报价时要在“厂家回馈信息”栏填写价格的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一年,不填写的均默认为“一年”。
2、此次磋商及撮合属省市联合、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联合体共同参与的采购行为,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理性报价。
特此公告。
附件:再次撮合磋商企业名单/uploadfile/2018/0523/2018052306100714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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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3日
1、企业在报价时要在“厂家回馈信息”栏填写价格的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一年,不填写的均默认为“一年”。
2、此次磋商及撮合属省市联合、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联合体共同参与的采购行为,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理性报价。
特此公告。
附件:再次撮合磋商企业名单/uploadfile/2018/0523/2018052306100714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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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