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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5 10:19:13 来源:疾控妇幼科 李学平 责任编辑:年生义
稳定。因此,各县(区)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防范学校结核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十项防控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联防联控与沟通协作机制。各县(区)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依法履行学校结核病防控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要定期召开两部门工作例会,共同制定本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和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分别指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联系人,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沟通、协调、配合,确保信息共享,渠道畅通,工作协调配合到位。
(二)落实新生入学和教职工年度体检工作。各县(区)教育局要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等要求,认真落实新生入学和教职工年度体检工作。学校的健康体检必须由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且将结核病检查纳入体检范围。
(三)定期开展学校传染病等健康教育。各县(区)卫计局要每年组织对学校校医、班主任、学生等相关人员开展一次以上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师资培训,并协助、指导学校落实健康教育工作。学校要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学校师生广泛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进一步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四)落实学校晨检和缺课学生登记排查工作制度。教育部门要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落实由班主任或校医负责的晨检和因病缺课追踪报告工作制度。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要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或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告辖区疾控机构,督促其到辖区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对于请假缺课学生,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要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或卫生管理人员,由学校医务室或卫生管理人员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怀疑得了肺结核的要督促其到辖区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上报辖区疾控机构。疾控部门要做好对学校晨检和因病缺课追踪报告工作的培训指导,确保工作到位。
(五)严格执行活动性肺结核学生病例休/复学制度。各县(区)定点医院发现确诊的学校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后,要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开具休学证明或在校治疗证明,休学治疗的患者达到复学条件后,辖区定点医院要及时开具复学证明。学校要严格落实患肺结核病的学生休/复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安排学生进行休/复学。
(六)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与密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七)做好PPD的采购和免疫规划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制定辖区内结核菌素(PPD)采购需求计划,并组织采购工作,确保满足辖区结核病筛查工作需求。教育部门要配合卫计部门强化预防接种证查验和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效避免疫苗可控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八)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疫情处置。各县(区)卫计局要加强传染病预警监测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学校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的传染病报告工作,对就诊过程中发现的学龄患者要仔细核对职业,对患病职业为学生的要详细报告所在学校和班级信息,严禁迟报、漏报。疾控机构要通过各个渠道监测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特别是信息系统管理员要每日浏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学生肺结核患者报告情况,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医疗机构报告的学校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第一时间开展患者追踪和病例核查处置。
(九)规范学校结核病患者治疗和管理。各县(区)疾控机构发现学校结核病例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学校,同时采取以患者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做好登记、报告和治疗管理,严防疫情传播。对需要休学治疗的肺结核患者由疾控机构和家庭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落实居家治疗管理;不需要休学治疗的患者由疾控机构、学校医务室和学校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落实患者的在校治疗管理。
(十)及时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和处置学校聚集性结核病感染事件。学校发现肺结核散发病例后,要严格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根据发病情况确定筛查范围,及时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并认真做好筛查后处理。要严格筛查方法,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变通、替代、削减。一旦出现聚集性结核病病例后,学校和县(区)疾控机构要及时向属地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区)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全面协调落实疫情监测、患者的治疗管理、密切接触者筛查、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密闭空间通风换气等综合防控措施,尽快遏制疫情扩散。
三、进一步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督导检查
各县(区)卫计局、教育局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学校结核病播散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转发原文请在省卫计委网站下载。
wwwbet36365com 庆阳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15日
二、进一步落实十项防控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联防联控与沟通协作机制。各县(区)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依法履行学校结核病防控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要定期召开两部门工作例会,共同制定本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和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分别指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联系人,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沟通、协调、配合,确保信息共享,渠道畅通,工作协调配合到位。
(二)落实新生入学和教职工年度体检工作。各县(区)教育局要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等要求,认真落实新生入学和教职工年度体检工作。学校的健康体检必须由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且将结核病检查纳入体检范围。
(三)定期开展学校传染病等健康教育。各县(区)卫计局要每年组织对学校校医、班主任、学生等相关人员开展一次以上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师资培训,并协助、指导学校落实健康教育工作。学校要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学校师生广泛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进一步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四)落实学校晨检和缺课学生登记排查工作制度。教育部门要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落实由班主任或校医负责的晨检和因病缺课追踪报告工作制度。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要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或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告辖区疾控机构,督促其到辖区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对于请假缺课学生,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要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或卫生管理人员,由学校医务室或卫生管理人员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怀疑得了肺结核的要督促其到辖区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上报辖区疾控机构。疾控部门要做好对学校晨检和因病缺课追踪报告工作的培训指导,确保工作到位。
(五)严格执行活动性肺结核学生病例休/复学制度。各县(区)定点医院发现确诊的学校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后,要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开具休学证明或在校治疗证明,休学治疗的患者达到复学条件后,辖区定点医院要及时开具复学证明。学校要严格落实患肺结核病的学生休/复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安排学生进行休/复学。
(六)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与密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七)做好PPD的采购和免疫规划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制定辖区内结核菌素(PPD)采购需求计划,并组织采购工作,确保满足辖区结核病筛查工作需求。教育部门要配合卫计部门强化预防接种证查验和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效避免疫苗可控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八)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疫情处置。各县(区)卫计局要加强传染病预警监测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学校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的传染病报告工作,对就诊过程中发现的学龄患者要仔细核对职业,对患病职业为学生的要详细报告所在学校和班级信息,严禁迟报、漏报。疾控机构要通过各个渠道监测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特别是信息系统管理员要每日浏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学生肺结核患者报告情况,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医疗机构报告的学校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第一时间开展患者追踪和病例核查处置。
(九)规范学校结核病患者治疗和管理。各县(区)疾控机构发现学校结核病例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学校,同时采取以患者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做好登记、报告和治疗管理,严防疫情传播。对需要休学治疗的肺结核患者由疾控机构和家庭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落实居家治疗管理;不需要休学治疗的患者由疾控机构、学校医务室和学校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落实患者的在校治疗管理。
(十)及时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和处置学校聚集性结核病感染事件。学校发现肺结核散发病例后,要严格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根据发病情况确定筛查范围,及时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并认真做好筛查后处理。要严格筛查方法,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变通、替代、削减。一旦出现聚集性结核病病例后,学校和县(区)疾控机构要及时向属地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区)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全面协调落实疫情监测、患者的治疗管理、密切接触者筛查、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密闭空间通风换气等综合防控措施,尽快遏制疫情扩散。
三、进一步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督导检查
各县(区)卫计局、教育局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学校结核病播散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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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