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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在职人员辞职
领导好! 我是宁县一名乡镇医院在编工作人员,因个人职业规划调整,现正式提出辞职,申请上交后单位已同意。上级主管局表示同意辞职,同时说按有关规定必须要有公证人签字,我不太理解。咨询省市人社部门和律师后都说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里没这规定,现在有些迷茫,不知道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面市内有统一规定流程嘛? 谢谢,希望解答迷境…
回复:网民您好:
经请示市人社局事业科答复如下: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本人提出辞职的,与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