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市卫计委多措并举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问题
发布日期:2015-08-12 00:00:00 来源:中医科 李芳
新一轮医改推行以来,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我市从2010年5月起,在各级医疗机构全面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全部使用基本药物,不得使用非基本药物,二、三级医院主要使用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使用量分别控制在20%和40%以内。基本药物全部由省上统一招标确定目录和价格,在省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集中采购,非基本药物实行全市目录、价格、配送企业、管理规范“四统一”。但是,由于各医疗单位医生用药习惯、重点专科分类不同,加之配送企业思想认识不统一、配送程序不规范,有时出现部分医务人员认为药品不够用、部分药品配送到位率低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多项措施,进行研究解决:
一是两次增补基本药物目录。省上在2012年、2014年通过深入基层调研,两次增补基本药物目录,目前在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可使用的基本药物大种类,达到520种,小品规达到3000种以上。
二是努力加强配送体系建设。省上2011、2014组织两次基本药物招标,并以省为单位建立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对配送企业加强管理,多次进行约谈、处罚。我市组织开展了2014年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共确定了40家基药配送企业,签订了配送合同和服务合同。建立了以市为单位、市县一体化管理的配送模式。
三是全面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培训。组织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基本药物制度培训,督促广大医务人员熟悉基本药物,转变用药观念,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
四是逐步完善药品采购政策。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出台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计委出台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省卫计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4】109号),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临床必须药品,可以 “先备案后采购”,因抢救危重病人而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1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保障机制,加大对基本药物等医改政策的宣传教育,落实国家和省上相关规范性政策,解决各级医疗机构临床药品短缺问题,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