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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发布日期:2015-10-12 14:37:32
事项编码 |
621000000000WS000-XK-0006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行使依据 |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办事主体 |
庆阳市卫计委 |
受理条件 |
1.经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监测,公共场所申报单位的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有关的卫生要求;2.从业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持证率达100%;3.从业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80%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合格证明”;4.具有基本的卫生设施和卫生设备,配置合格,运转正常;5.有卫生管理机构或卫生管理组织,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自身管理的能力;6.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
申报材料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5.经营场所周边25米内的地址方位环境示意图,标识了尺寸、功能分区、设施设备的平面图,标识了空调系统、新风系统、排风系统的通风图;6.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卫生管理组织结构图和卫生管理制度;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8.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评审费500-1000元,甘价费(2004)401号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办理部门 |
庆阳市卫计委 |
办理地点 |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934-8855211、0934-8855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