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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育残疾儿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
发布日期:2015-10-12 14:32:35
子项—因生育残疾儿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
事项编码 |
621000000000RK000-XK-0004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因生育残疾儿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 |
行使依据 |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3.《庆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庆人口委发[2010]34号); 4.《庆阳市城镇居民再生育指标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庆人口委发[2010]14号)。 |
办理主体 |
庆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受理条件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申报材料 |
1.夫妻双方个人申请各1份;2.夫妻双方单位申报文件各1份(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3.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4.三级乙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连续两年以上诊断治疗病史原始资料、相关辅助资料(化验、心电图、X光、彩超、脑电图、CT等)原始报告单;5.县(区)人口局社会调查报告、申报文件各1份。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对甘肃省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1993)73号):省级病残儿童鉴定组织每鉴定一例收费100元;地级80元,县级60元。 |
法定期限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8:00 |
办理部门 |
庆阳市卫计委 |
办理地点 |
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西路中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505室) |
联系电话 |
0934--8855026 |
城镇居民再生育指标审批办理流程图
子项—因生育残疾儿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