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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全市新农合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4 00:00:00 来源: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全市实际,2014年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总体上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庆政办发〔2013〕72号)执行,一并结合以下标准和规定贯彻落实。各县区、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减或另行变动全市的新农合补偿标准,以保证全市新农合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4年,全市新农合人均筹资由340元提高到380元,即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提高到310元,市、县财政补助分别为4元、6元(属于省管财政县的市级不分担补助,县级财政补助为10元),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60元。
二、新农合基金划转
2014年,继续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稳步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新农合基金相应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含普通住院、住院正常分娩、单病种定额付费、重特大疾病补偿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含普通门诊、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大额门诊补偿基金)。其中,按每人300元划转住院统筹基金(其中30元划转为大病保险基金),按每人80元划转门诊统筹基金(50元用于普通门诊,30元用于慢性疾病大额门诊)。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随着门诊和住院人次的增减,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可相互转划使用,但总基金不得透支。
三、新增补偿规定
(一)关于重大疾病补偿的规定。对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先天性耳聋、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脑瘫、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胰腺癌等27种重特大疾病,实行单病种限额费用管理和分级住院治疗,按医疗费用的70%补偿,且不计入参合患者当年新农合住院封顶线。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行20%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庆市卫办发〔2013〕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凡参合农民患有重特大疾病在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均执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执行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标准和规定。
(二)关于大病保险报销的规定。凡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报销。具体执行省、市发改、卫生、财政、人社、民政、保监会等六部门制定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责承办业务。
(三)关于住院前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规定。凡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其院前3天内发生的与本疾病相关检查等门诊费用,可以纳入本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范围。
(四)关于慢性疾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的规定。增加强直性脊柱炎、脑瘫、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帕金森氏症四种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对其发生的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实行零起付线,比例为70%,封顶线为3000元。
(五)关于意外伤害住院补偿的规定。凡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执行相应所住医院级别补偿标准。停止庆城县、镇原县、西峰区开展的新农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六)关于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的规定。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各县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2013年版)》规定,严格报销审核。对使用目录外药品的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非疾病治疗项目以及违反政策规定等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对于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的专项补助项目,应先执行专项补偿,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新农合报销比例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封顶线和患者实际医疗总费用的90%。
属于免费治疗的项目,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四、其他规定
(一)全面推进新农合“一卡通”有效使用。从2014年1月起,全市全面使用新农合“一卡通”进行刷卡就医和结算。各县区卫生行政和新农合管理部门要与当地农行紧密配合,抓好机具布放调试,完成发卡和激活等扫尾工作;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人员操作培训,全力引导和支持参合农民持卡就医、刷卡结算。
(二)全面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管理。各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必须与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证,督促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全面落实新农合政策,确保基金使用规范安全。
上述规定和标准从
庆阳市卫生局